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原告合法拥有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被告吴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的名为陈博士的店铺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了带有与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生产商显示为被告植村秀公司。
原告诉称 “XEQ方程式”相关产品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被告植村秀公司辩称,植村秀公司无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涉案产品不是植村秀公司生产的或授权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除了在包装盒上“生产商”是植村秀公司的名称以外,植村秀公司从未生产过批号“TXXM120505”的任何产品。编号为“粤妆20160317”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2月18日,现已过期失效,未再使用。植村秀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也未因被诉侵权行为获利,植村秀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事先并不知情,相反,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植村秀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也给植村秀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植村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植村秀公司收到起诉状之后,核查发现“拼多多”平台上存在其他侵害植村秀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权行为,并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对侵权产品(生产批号“TXXM12050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0317”)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向植村秀公司提供相关侵权行为人的信息以供其后续维权使用。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257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恒奢公司普通许可使用的第19620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奢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恒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植村秀公司是否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标注信息,生产商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均指向被告植村秀公司,故被告植村秀公司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法院认为,虽然封存产品上的生产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均指向被告植村秀公司,但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粤妆2016031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2月18日已经过期,且被诉侵权标识中的“立可雅”文字商标经查询并非被告植村秀公司注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扫描显示生产者亦非被告植村秀公司;植村秀公司提供其实际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备案信息中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植村秀公司就涉案商标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亦已经向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投诉,故法院认为被告植村秀公司的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主张根据封存产品标注的生厂商信息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植村秀公司生产,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植村秀公司承担本案商标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由于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均系公开信息,通常情况下仅凭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等,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所标注的生产者不认可生产过涉案产品,此时则需要结合产品条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化妆品产品备案信息、近似商标申请情况及产品宣传情况等外在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所标注的生产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信息均指向被告植村秀公司,但涉案产品使用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2月18日已经过期,涉案产品上的被诉侵权标识中的“立可雅”文字商标并非该公司注册;涉案产品标注的二维码扫描显示生产者并非是被告植村秀公司;该公司实际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名称备案信息中未包括被诉侵权产品;被告植村秀公司就涉案商标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亦已经向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投诉,故结合多种外在相关因素综合认定,证明原告公证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产品,仅根据封存产品标注的生厂商信息无法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植村秀公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