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裁判要旨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性,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按侵权纠纷来处理,而应结合其非典型合同纠纷的特性加以综合考虑,根据“更便利法院原则”,阐明管辖依据。
推荐理由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众多关键产业已经形成专利及市场双占优的局面,但长期以来,我国核心高科技企业一直面临着专利权人在国外发起的专利诉讼,国外专利权人刻意寻求外国法院的先占管辖,在市场份额极低的外国法院来寻求对整个市场费率的裁决,从而排除市场份额占比高的中国法院管辖,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关键产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战略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
本案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享有管辖权,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案情介绍
原告OPPO公司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被告夏普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夏普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是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其承诺对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将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RAND)的许可条件向实施者发放许可。2018年10月,夏普公司向OPPO公司发邮件要求就其许可OPPO公司实施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事宜进行商谈,双方开始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在双方谈判即将进入技术澄清的实质阶段之时,夏普公司就本案涉案专利于2020年1月向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针对OPP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司法禁令,于3月、4月分别向德国慕尼黑法院和曼海姆地区法院、中国台湾地区新北市智慧财产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OPPO公司认为夏普公司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诉讼并要求禁令的行为违反了FRAND义务,遂于2020年3月25日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夏普公司拥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对OPPO公司进行许可的全球费率作出裁判,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裁判内容
2020年10月16日,市中级法院发出管辖权裁定,根据“更便利法院原则”,从该案的可诉性、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权三个维度阐明市中级法院的管辖依据。
一是从可诉性角度出发,双方仍未达成任何实质性的许可协议,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违反FRAND义务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具有可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是关于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鉴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既非典型合同纠纷又非典型侵权纠纷这一特性,在确定管辖时也应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三是关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深圳是涉案专利的实施地,是双方谈判行为发生地,亦属于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履行地。市中级法院系审理本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更便利法院。因此,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