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入选理由】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全额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总部位于美国的非营利性国际经贸组织,其在世界各地采用特许方式授权他人使用的“WTC”“WORLD
TRADE
CENTERS”等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所涉不动产服务与该协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会展服务,虽属于不同的类别,但二审法院认为两者构成类似,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被告擅自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该协会的商标权,体现了对高知名度商标给予相应强保护的价值导向,树立了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司法形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标申请时指定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检索、申请和行政管理。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服务是否类似,固然可以该表为初步参考,但关键仍在于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结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情况,分析两种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的异同,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立足点,进行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652号
【案情介绍】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
TRADE CENTERS
ASSOCIATION,以下简称世贸中心协会)成立于1969年,总部设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陆续授权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使用“
”“ ”“ ”“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世贸中心协会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商标为第1983918号“图片”、
1985436号“图片”和第1985438号“图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会展等。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商,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公司)作为运营商,在台州建造、运营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在楼宇内外使用“图片”“WTC”“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一个在台州”等宣传语。世贸中心协会认为该三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裁判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类别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会展等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于2019年12月30日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台州世贸公司虽然系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相比,两者往往均通过在不动产上标注相关标识的方式进行招商;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在宣传中亦称楼盘具有包括会展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服务内容上与第41类服务有交叉;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因此,两种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诉行为除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外,还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遂于2020年11月13日判决: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东森控股网站及《台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