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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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 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份,雷某、周某、侯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擅自在三原县某镇某村设置垃圾弃置场,倾倒从西安拉运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非法获利53万元。经鉴定,被非法倾倒的建筑垃圾和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819400.88元。
【检察履职】
2023年4月23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在审查雷某等3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某镇政府根据专家修复意见立即开展紧急修复,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对无害的固体废物进行黄土覆盖、对可能存在有害物质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原县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镇政府前期修复效果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地形地貌及水文条件改变,涉案耕地及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合计819400.88元,其中,破坏耕地及林地的生态修复费用76000元;破坏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农用地碳汇价值损失)价值631.89元;破坏林地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土壤保持功能及固碳功能)价值203276.99元;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539492元。
三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雷某等三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公告,2023年11年9日,三原县检察院向三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雷某等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评估费共计894400.88元。
【法院裁判】
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等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林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污泥,造成耕地5.62
亩、林地14.83亩土地毁坏,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人共同故意犯罪,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损害后果应当共同予以赔偿。审理期间,经释法说理,周某、侯某、雷某分别主动上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000元、300000元、20050元。
2024年4月7日,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某等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履行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判处雷某、周某、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分别科处三人罚金10000元,追缴三人非法所得共530000元;支持三原县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侯某等三人共同支付破环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生态修复、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等共计894400.88元(已赔偿670050元)。
判决生效后,三原县检察院、三原县法院联合召开听证会,由三原县某镇政府在林地、耕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前期未完成修复的林地和耕地继续组织修复。
【典型意义】
针对因被建筑垃圾和污泥压占造成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耕地、林地被严重毁坏、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指导基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并通过司法鉴定准确认定修复效果及包含破坏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害等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人民法院综合各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赔偿情况等依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精准发挥打击、监督、修复、保护等职能,强化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