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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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788号 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 【案情】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享有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的相关权益。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建设了两台锅炉,为被告二提供注气服务,双方自2001年至2013年逐年签订了多份协议。协议终止后,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签。原告认为,二被告在辽河油田冷家堡区块油田开采所需的注汽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被告通过实施差别待遇和拒绝交易,排除、限制了原告在正常竞争秩序中可以合法获取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涉及买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在本案所涉及的全国稠油油田产区固定式锅炉注汽服务市场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二不再与原告续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涉案油田产量和销量持续下降,被告二拒绝与原告交易具有正当理由。原告与某案外公司在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被告二与该案外公司进行交易不构成差别待遇。被诉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行为影响的是交易关系的一方,而非需要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刘继峰教授 形式上,垄断行为大都以合同方式实施,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技术性剥离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建立在合同本身有效性及终止的基础上,这是合同自治的体现,也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自由。案件的结论准确把握了合同自由的不可随意剥夺,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来解决,不能随意转致适用反垄断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为法律所保护的是竞争,不是单个竞争者或交易人的利益。构成违法的前提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不仅仅是针对交易人的损害。案件结论把握住了反垄断法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