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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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第753230号“ ”商标、第639160号“ ” 商标、第1239101号“ ” 商标均为米拉尼有限公司在食用土豆粉、玉米粉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5年6月27日、2023年4月27日、2029年1月13日。 2019年6月1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马鞍山上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生产“ ”牌生粉,上述产品使用的商标与米拉尼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 2019年8月7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米拉尼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未使用包装、罚款150.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0月2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请求。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商品为食品,案件的查办有效阻止了侵权食品流入市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案机关认定准确,其近似商标的判定思路对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此案历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最终获得司法机关支持,这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 吴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