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龚某波申请陈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做出(2019)湘02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明确执行标的为:一、被告陈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波偿还借款本金1
700 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2 040
000元(自2024年5月6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驳回原告龚某波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 720元,减半收取18
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 360元,由被告陈某辉承担。
因陈某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4日,龚某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陈某辉仅以房抵债偿还了龚某波60余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后经调查取证,陈某辉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9日期间通过其微信财付通账户转移资金合计287万余元,上述款项均未用于生效判决、裁定。据此,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处理。
2024年6月3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执行中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某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8日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蔑视和挑战,本案判决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予以刑事制裁,不仅是对拒执行为本身的否定,更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保障,彰显了社会公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