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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麦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11-04 | 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生态修复 耕地司法保护令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麦某在承包海南环岛铁路万宁站附近清表工程和仁里河清淤工程的过程中,将清理出来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土方陆续运输至万宁市万城镇水边村委会附近的农田填埋,平整土地为己所用。根据司法鉴定,被告人麦某堆填固体废弃物占用基本农田8333.97㎡(约12.50亩),导致所占用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麦某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缴纳罚金7000元。2024年5月27日,被告人麦某签署《自愿修复承诺书》,承诺修复受损土地,其亲属于2024年5月28日开始修复土地工作。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万宁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50亩,在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上堆填固体废弃物并平整土地为己所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基本农田原有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原有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被告人麦某签署的《自愿修复承诺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耕地司法保护令》,责令被告人麦某自觉履行耕地保护及生态修复义务。
  【典型意义】
  耕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维持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中,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毁坏。本案被告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了原规划用于基本农田的耕地种植条件,不利于保障粮食安全,且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本案一是执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坚守生态红线,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前置,以被告人生态修复的意愿、行动和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考量因素,进而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