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入选理由】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语音交互作为比较成熟的人机交互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目前人机交互时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他人“唤醒词”行为予以司法规制的案例。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使用取得一定影响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力规制了恶意抢注他人“唤醒词”及滥用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全面考虑了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的费用支出,充分弥补了被侵权方的损失,有力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
【裁判要旨】
1.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一定影响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新类型权益,与智能商品或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建立指代关系的,也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恶意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唤醒词”作为商标,并利用该商标发送“停止侵权”律师函、实施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3.因商标抢注行为导致被侵权方在商标申请、行政无效及司法程序中所产生的代理费等费用,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
【案情介绍】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于2017年7月发布了首款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箱。此后,小米公司在小米手机、小米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截至2020年12月,“小爱同学”累计被唤醒约495亿次。陈某于2017年8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在不同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小爱同学”等66枚商标,上述商标现均已处于无效状态。2021年1月,陈某向与小米公司存在投资或任职关系的多家企业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其“小爱同学”商标权的行为。2020年12月,陈某与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在多家网站上发布文章,称“小爱同学将携手智能家居和物联网领域的专业制造商,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为用户打造舒适便捷的智能生活”。深圳某公司还销售使用陈某授权的“小爱同学”商标的运动手表、闹钟等商品。小米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裁判内容】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小米公司的规模、品牌影响力以及产品科技属性,小米公司推出唤醒词为“小爱同学”的首款人工智能音箱后,被大量媒体广泛报道,使得该款人工智能音箱产品以及“小爱同学”唤醒词、“小爱同学”音箱代名词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此后,小米公司在手机、电视等产品搭载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的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通过大量用户长期持续使用“小爱同学”唤醒词,使得“小爱同学”与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产品以及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自身建立识别性。因此,“小爱同学”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陈某大量抢注“小爱同学”等商标,向小米公司的多家关联公司发送“停止侵权”的律师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与深圳某公司对外销售使用“小爱同学”标识的商品、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制的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该院认为小米公司提起的商标申请及无效等行政、司法程序支出的代理费等与陈某抢注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性质属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作为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综上,该院于2023年12月14日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陈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0万元,深圳某公司对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