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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7-15 | 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
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对于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反垄断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分析、促进竞争与反竞争效果的认定等问题,都是知识产权及竞争审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案厘清了反垄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多个垄断行为诉讼时效的判定规则,并通过需求、供给替代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等多种经济分析方法,准确界定了通过管道运输的热蒸汽商品的相关市场,对涉案公用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高价和差别待遇行为作出了准确判断,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具有积极的参考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1.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在遵循相关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和假定垄断者测试等一般方法的基础上做个案分析,可将商品的运输成本、建设成本、现有供给者的地理分布纳入相关商品及地域市场范围的考量因素。
  2.对于不公平高价的反垄断审查,应作综合考虑分析,考量高价行为是否产生明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损害消费者福利。可以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价格为参考比较,并结合商品成本、创新成本及回报等因素,考量所诉定价的合理性。
  3.对于差别待遇的反垄断审查,首先是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事实判断,比较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规模和能力、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是否不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其次是审查差别待遇是否排除、限制了竞争,以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认定差别待遇,可考量定价机制,整体评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给予各交易相对人的价格是否建立在相同定价规则之上。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2知民初182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9号
  【案情介绍】
  浙江某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为浙江省嵊州市唯一一家供热企业,以热电方式供应电力和蒸汽。嵊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某公司)是当地一家大型印染企业,厂区有多个印染车间,为生产需要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供用热协议书,因汽价取消政府定价改由市场调节价,协议实际履行中,每月由浙江某公司发布供热价格通知,该通知称根据市场煤炭中心价确定供热中心价,嵊州某公司均按浙江某公司确定价格进行结算。2019年,嵊州某公司发现浙江某公司供汽价格在绍兴市范围内蒸汽价格中畸高,同时还存在同档次用户不同价的差别待遇。故以浙江某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及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江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59412021元。
  【裁判内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反垄断的诉权及诉讼时效问题。该案以浙江某公司是否与租用嵊州某公司车间的租户之间直接发生合同关系为分界标志,存在“分开供汽”和“合并供汽”交替变化的供汽关系。“合并供汽”阶段,嵊州某公司在向浙江某公司付费后再另行与其厂区车间租户结算,嵊州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在“分开供汽”期间,车间租户直接与浙江某公司结算付费,如有汽价变动损失亦由直接交易者租户承担,嵊州某公司与之不存在
反垄断法下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其对此部分不具有诉权。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被诉不公平高价和差别待遇两种垄断行为均为持续性行为,故每个单独的损害均应分别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其次,关于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鉴于需管道运输的热蒸汽商品的运输成本和特征,以及当地的热源经营者地理分布和现有管道地理位置,通过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分析的验证,该院认定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3日期间,嵊州市地域范围通过管道运输的热蒸汽市场。
  再次,关于浙江某公司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作为供热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控制原材料采购市场或者销售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上均具有优势地位;其他经营者在供热市场的产业链上对浙江某公司具有明显的依赖关系;相关市场进入存在必需设施供热管道和较高资金、技术要求的障碍或壁垒,故浙江某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最后,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院通过价格比较经济分析,及从商品成本及创新成本及回报角度考虑,嵊州某公司的汽价中不仅包含煤炭成本,还包含技术研发、超低排放环保成本及回报,最终认定本案不构成不公平高价及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
  综上,该院遂于2020年10月30日判决:驳回嵊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嵊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