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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7-08 | 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厨电领域知名品牌“方太”与他人注册于刀具类商品上的“方太”图文商标之间的冲突。二审判决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认为在本案中有必要审查原告商标驰名与否,进而判断其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法院最终在认定原告商标驰名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划清了双方注册商标各自的保护范围,不仅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市场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册商标权人如何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规则。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被告则积极整改其天猫网店,规范自有商标使用行为,法院也向天猫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天猫公司回函确认按照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店铺命名规则等进行了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显。
  【裁判要旨】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坚持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原则。按需认定意味着在案件审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并且也应当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案判决丰富和完善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即当权利人提出请求认定多枚商标驰名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的前提下,认定其中一枚或部分商标驰名。此外,注册商标权人在使用自有商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类别和商标形态进行标注,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很可能侵入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2民初971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181号
  【案情介绍】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太公司)系第970814号“图片”、第1918833号“图片”、第5298880号“图片”三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最早一枚核准注册于1997年3月28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经过方太公司多年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顺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于2001年4月14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8类刀具,方太公司曾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但未获支持。现方太公司认为康顺公司在其销售的刀具产品、包装上,以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并将其天猫网店命名为“方太家居旗舰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彩芬百货店)销售康顺公司生产的上述刀具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涉案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康顺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500万元(含合理开支),彩芬百货店停止侵害以及赔偿损失20万元(含合理开支)。
  【裁判内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驰名商标的认定将禁止或限制康顺公司使用其合法享有的“图片”商标,故方太公司应通过商标行政程序解决相关诉求,在本案中对方太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但是,康顺公司未能依法规范使用其自有的注册商标,在刀具上突出使用或单独使用“方太”字样、在网店上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名称、在商品链接中单独使用“方太”文字,上述行为攀附了方太品牌的商誉,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损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方太公司对彩芬百货店提出的相关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于2020年9月26日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开支)。
  方太公司和康顺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和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方太公司请求认定涉案三枚商标均为驰名商标,由于三枚商标中均含有“方太”文字,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如能认定注册时间较早的第970814号“图片”商标为驰名商标,已足以使方太公司获得充分救济,无需对另外两个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因此,本案需要对方太公司第970814号“图片”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划清双方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第970814号“图片”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认定该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2019年已达到驰名程度。第二,虽然康顺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未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标形态进行使用,而是单独或突出使用了与涉案商标文字相同的“方太”标识,并在旁边打上“®”标,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特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方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落入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天猫网店名称“方太家居旗舰店”亦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述被诉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彩芬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刀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方太”不仅是商标文字,也是方太公司的字号,属于受《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行为同时也侵害了方太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顺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彩芬百货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康顺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