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入选理由】
本案中的网络许诺销售不同于以往网店网页上的商品展示行为,而是涉及在网店相册中陈列产品图是否构成许诺销售。本案判决结合传统民法关于要约邀请行为和专利法关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电商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可设置为公开或私密浏览,并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功能等特殊性质,展开具体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裁判要旨】
电商店铺相册中陈列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行为,应结合该图库系设置为公开浏览还是私密浏览,是否让网页浏览者产生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的联想,以及权利人能否进一步举证证明其浏览相应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被诉侵权行为人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后者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使得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得到证实等因素,确定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是否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289号
【案情介绍】
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HANSGROHESE,以下简称汉斯格雅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330372386.5、名称为“手握式淋浴器”
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以下简称芳芳洁具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芳芳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40万元。
【裁判内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芳芳洁具厂构成销售侵权。关于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指控,汉斯格雅公司主张在电商平台芳芳洁具厂经营店铺的“旺铺相册”中有包括该涉案产品图片的多款产品图片,而其中侵权产品的图片展示即为许诺销售行为;芳芳洁具厂则认为店铺相册中的产品图仅作为效果图,并未在店铺中上架销售该产品,故不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对此,该院认为,电商店铺相册中的产品图是否属于许诺销售性质应综合分析认定。电商店铺相册作为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一般依店铺经营者的需要可设置为公开浏览或私密浏览,也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的功能,当店铺经营者设置为公开浏览的产品图时,确让网页浏览者产生是否经营者可能有此产品销售的联想。但与电商店铺中上架销售产品相比,单纯的产品图库展示如无相应含销售意图的文字明示,则尚不足以证明芳芳洁具厂展示此产品图的行为具有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性质,故此种形式的店铺相册展示产品图未脱离单纯图库的功能,不宜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但如汉斯格雅公司进一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浏览芳芳洁具厂店铺相册产品图后,联系芳芳洁具厂提出产品购买需求时,芳芳洁具厂承诺或现实销售了该相同产品,则店铺相册产品图浏览者此前要约邀请的联想已被证实,故该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实质上已具有要约邀请的属性,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本案案情属于后者,故认定芳芳洁具厂电商店铺相册产品图的展示行为属于许诺销售侵权。
综上,该院于2018年12月12日判决:芳芳洁具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判决于2019年1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