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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洋百货店与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11-07 | 9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侵害商标权 假冒注册商标 民事纠纷 抗诉
  【要 旨】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具有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让真正的侵权者担责,让无过错者不受追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事实】
  某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集团)系“長城”系列商品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2018年5月10日,某粮集团委托代理人与西安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一家门头显示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购买了“長城”葡萄酒一瓶,微信支付货款170元,取得票据一张,对微信支付页面进行截图留存,公证员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经比对,该百货店销售的葡萄酒瓶体上产品名称为“经典長城幹红”,瓶体上使用了“長城”,与某粮集团“長城”商标构成相同,瓶体上的长城图案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某粮集团将某洋百货店起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某洋百货店未提交其销售葡萄酒的来源证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瓶体上的产品名称中有“長城”字样,与某粮集团核准的“長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瓶体上使用了与某粮集团注册商标相似的图形,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某洋百货店销售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某洋百货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粮集团损失21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某洋百货店经营者李某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某洋百货店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核实商标权利人享有涉案商标的历史沿革。2011年3月21日,某粮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813615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03月21日至2021年03月20日。2003年7月21日,某粮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44775号“長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7月21日至2013年07月20日。2013年4月23日,经核准该商标予以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二是溯源涉案超市经营字号变更情况。检察机关经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调取个体户登记信息查明,在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127号同一个经营场所内,自2009年至2020年7月22日,共有4个个体户的登记信息,分别是:李某华于2009年10月20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店,何某艳于2016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梦某百货便利店,姬某冬于2018年12月19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孙某于2019年9月27日注册登记的西安市莲湖区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四个字号登记虽有前后顺序但在诉讼期间都未注销。
  三是运用调查权确定侵害商标权的主体。通过实地走访、询问证人、询问涉案房产产权人等多种形式,查明李某华于2016年11月将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店转让给了韩某(其与何某艳为夫妻关系),韩某于2017年2月25日将该店转让给了姬某冬。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姬某冬在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街127号经营雅堂小超某洋百货便利店。在侵害商标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上,李某华已不再经营西安市莲湖区某洋百货便利商店,涉案便利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姬某冬。姬某冬是涉案商标侵权的责任主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李某华、姬某冬、某粮集团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粮集团撤回了起诉。2022年2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再94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撤销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侵害商标纠纷,依法加强商标保护。检察机关办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时,要查清相关商标的历史沿革,注重商标相关权利人在经营和商誉上的传承,妥善划清商业标识边界与尊重商标历史沿革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商标注册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等因素,正确处理了保护商标权人与维持市场秩序的关系。
  (二)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侵权行为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事实认定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既不能让假冒侵权者逃脱法律惩处,也不能让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本案中,经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查清了涉案商标真正的侵权责任主体,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和无过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三方和解创造了条件。
  (三)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动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利用走访商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的机会,向个体工商户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现经营者孙某表示会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规范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周围商户也通过该案的办理了解到销售侵权商品的法律后果,增强了合法经营意识,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预警一片”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