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卫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一家从事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套设备等研发制造的民营企业。李某某于2012年9月入职卫邦公司,2013年4月离职。2013年7月,李某某以发明人身份申请了名称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本案讼争专利。2016年1月,李某某申请将讼争专利转让给远程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李某某为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出资比例85%)。卫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讼争发明专利权归卫邦公司所有。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一年内作出讼争专利,卫邦公司已举证证明讼争专利与李坚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故认定讼争专利属于李某某在卫邦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应属于卫邦公司所有。李某某无权享有讼争专利,亦无权将其转让给其他主体。故判决:确认卫邦公司为讼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科技创新是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持续投入研发成本并承担较大风险,最终的技术成果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严密分析论证,依法认定讼争发明专利权属归于原公司,有力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促进民营企业敢于研发创新,进一步优化利于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