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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9-19 | 1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选理由】
  实践中,有些专利权人虽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迟迟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导致相对方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就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有途径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本案通过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应,有助于稳定法律秩序,符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定位。同时,本案判决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功能出发,对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裁判要旨】
  提起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包括:专利权人发出侵权警告;相对方不承认侵权,并发出要求专利权人行使诉权的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其中,侵权警告的发送对象既可以是非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发送对象是否适格,应从该发送的行为是否使原告处于危险状态或不安境地,从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业利益来进行判断。专利权人因相对人的催告而行使的专利权与其侵权警告所依据的专利权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不应认为专利权人针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民初19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号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6日,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申请了一种“自加压弹性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2012年9月5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502292.0。该专利至今有效。2016年5月31日,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申请了“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2016年12月7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20521473.0。2017年2月24日,西脉公司就中电公司的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年4月11日,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受西脉公司委托向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发送律师函,称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侵害了其涉案“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火炬中心通过该科技成果鉴定的行为亦涉嫌侵害专利权,要求火炬中心尽快撤销对中电公司产品“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的错误科技成果鉴定。同年4月25日,火炬中心向中电公司发送公函,将相关情况予以告知,并要求中电公司及时与西脉公司协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并附西脉公司的律师函。同年5月10日,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受中电公司委托向西脉公司发送律师函,表示其不构成侵权,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
  2018年1月24日,中电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不侵害西脉公司涉案“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裁判内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电公司的起诉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西脉公司辩称其系向火炬中心发送律师函,对中电公司无影响;且西脉公司在向火炬中心发出律师函前,已经就中电公司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不存在“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情形;中电公司在律师函中亦未明确催告西脉公司行使相关诉权,故中电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确认不侵权案件的起诉条件。对此,该院认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权利人向他人发出明确的侵权警告或声明,使原告的权利处于不稳定或危险的境地,从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业利益;原告或其利害关系人曾发出要求权利人行使诉权的书面催告;权利人收到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第一,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本案中,火炬中心此前就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西脉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第二,对于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的书面催告义务。结合本案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中电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西脉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义务。第三,西脉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向火炬中心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中电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0521473.0 的“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不能阻却中电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一审庭审比对,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没有包含西脉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120502292.0“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该院遂于2019年10月10日判决:确认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未侵犯西脉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502292.0的“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判决后,西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