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裁判要旨
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根据“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力寻求最优解。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必要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制度”等特殊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本破解认定侵权获利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利润等计算依据的“举证难”问题。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处理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与倍数罚则的关系,坚持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
推荐理由
为践行《***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的重要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明确“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本案系深圳首例适用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生效案例。一审法院适用倍数罚则,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引入惩罚性因素,均对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进行大胆探索。创设商标权惩罚性赔偿“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充分运用一般证据规则,在选择侵权获利计算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遵循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为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审判经验。
本案生效后,已被《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报》等各级媒体,最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官微广泛宣传;本案案例《落实商标权惩罚性赔偿
探索符合案件规律的审判经验》获《中华商标》“落实***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题聚焦头版发表,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案情介绍
维沃公司指控优品通公司制造、销售,华唐迪讯公司销售使用“vivi”商标的手机产品侵害其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26000元。
维沃公司对第9773708号图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手提电话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第19257768号“VIV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通过维沃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维沃公司的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认定维沃公司注册使用在“手提电话”商品上的为驰名商标。
第4764197号图片商标的注册人为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话机套、寻呼机套、扬声器音箱、摄像机、电开关、眼镜、眼镜玻璃、眼镜架,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28年10月27日。2017年3月10日,温州思克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3108311号图片商标,《vivi
v9手机进网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6月16日。2018年6月27日,优品通公司继受取得第4764197号图片、第23108311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8月6日,维沃公司对淘宝网上部分vivi手机销售店铺进行公证取证,将销售链接显示的月销量逐一相加,得出淘宝网上部分vivi手机的近30日销量为12621台。www.vivi-china.com网站首页使用标识,网页展示“vivi
v9”“vivi v15”“vivi v12”“vivi X9”“vivi X7”“vivi
R9S”等vivi手机商品信息,商品图片显示手机上均使用图片标识,该网站系优品通公司ICP备案并运营。优品通公司在官网上宣称“vivi手机”单款产品的销售量平均达到30万台。www.taobao.com上的“华唐迪讯科技”网店销售“正品vivi
v9-X6.0寸全面屏智能手机”,商品图片显示手机上使用标识。华唐迪讯公司确认淘宝网店“华唐迪讯科技”系其经营、涉案手机系其销售。涉案手机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优品通公司自认每台手机利润为39.3元。
2019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向浙江淘宝网络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立即下架“华唐迪讯科技”网店销售的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产品。
裁判内容
审理法院认为,优品通公司在使用图片注册商标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规范使用,图片被改变显著特征,变成图片进行实际使用,与注册商标图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的商品均为手机,属于同一种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优品通公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图片近似的标识图片,容易导致混淆,使用的手机构成侵权商品;华唐迪讯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手机,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图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19)粤03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
一、优品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维沃公司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vi-china.com宣传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图片标识的手机,去除库存侵权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二、华唐迪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维沃公司第977370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图片、图片标识的手机,去除库存侵权商品上的侵权标识;
三、优品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1035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0元;
四、华唐迪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6000元;
五、驳回维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粤03民终161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