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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扬州市开发区某经营部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涉疫情保险理赔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2-07-11 | 1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扬州市开发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通过网络签单方式,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复兴保二代”保险,保险险种包括经营场所内因人员感染甲乙丙类传染病导致的歇业营业中断损失。某经营部作为投保受益人,投保场所为扬州某家居生活广场,收费确认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日零时至2022年8月1日24时止。2021年8月4日,扬州市政府部门公布8月3日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包含扬州某家居生活广场上班的病例,该广场遂按政府要求采取封闭管理和消杀措施,导致某经营部营业中断。后某经营部向某保险支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支公司以疫情发生时间早于保单生效之日,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为由拒绝,遂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营业中断险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被保险人因疫情中断营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触发理赔的前提是被投保营业场所内确诊发生传染病案例,政府要求营业场所封闭或隔离,现有证据表明某经营部经营场所内最早确诊病例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并因政府部门要求被封控管理导致某经营部营业中断至次月,该事实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条件,某保险支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邗江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苏1003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某保险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经营部保险赔偿金864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通过停工停产、减少人员聚集等方式,有效阻断了疫情传播,但同时对部分行业的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保险公司通过拓展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的方式覆盖新冠肺炎风险,对投保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发挥了保障作用。尤其是营业中断保险,因其能够赔偿企业因疫情影响带来的营业中断损失而备受市场关注,但该险种在我国仍属新兴保险,当被保险人出现因疫情被有关部门要求停业等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存在争议,导致诸多企业在理赔时遇阻。法院通过审理,明确营业中断保险赔付的条件,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动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提示中小微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