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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7-01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信赖利益保护 审慎审查告知义务 权益告知 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
  基本案情
  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大足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核后签字予以办理。向某贤按该申请表载明的时间段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023年1月,向某贤准备办理退休手续时,大足区社保中心告知,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11月年满55岁)前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9个月(从2018年1月至2022年11月),未达到5年要求,不能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向某贤在2022年12月、2023年1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大足区社保中心明确表示将按照相关程序予以退收。向某贤不服,向大足区社保中心反映,要求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大足区社保中心答复,向某贤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2年11月)前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不能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某贤不服,起诉至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3)渝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驳回向某贤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向某贤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
(2023)渝01行终1014号行政判决,撤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渝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撤销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答复;责令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向某贤作为征地农转非人员,申请办理补缴业务目的在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在申请补缴时,向某贤亦具有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从更加有力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大足区社保中心作为养老保险事项办理和政策执行的具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知晓向某贤申请补缴的真实目的,并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和告知相关社保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向某贤基于对大足区社保中心保险政策执行的信赖,根据政策指引填报补缴申请,并基于该行为希望获得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期待利益应当受到信赖保护。此外,根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在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内,大足区社保中心没有对向某贤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任何提示。截至2023年1月,向某贤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共61个月,向某贤由此产生对大足区社保中心的行政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大足区社保中心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指导作出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向某贤基于对大足区社保中心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的信赖,根据政策指引填报补缴申请,且已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过失导致其权益受损,其信赖期待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特殊群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问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极强的社会保障业务。日常生活中,普通百姓对保险政策、缴费方式、保险待遇等往往缺乏专业认识,其投保依赖于社会保险业务办理人员的专业意见和政策指导。本案结合现行规定及立法目的,人员群体特殊性、当事人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保护等因素,全面审查社会保险机构是否履行审慎审查、权益告知义务,指出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过失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的,应当保护其信赖利益。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后,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回复具体改进举措,及时提取所在区域未退休征地安置人员名单,将名单分类梳理发至各镇街社保所,通过电话或面对面等方式告知养老保险相关权益及注意事项。通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在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提升专业能力,实现减少和预防纠纷发生的社会效果。
  关联索引
  《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1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7条
  一审: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2023年10月16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渝01行终1014号行政判决(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