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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兴、薛三元抢劫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3-25 | 31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1987·3·20”浙江舟山定海摘箬山特大命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7年3月,蒋四兴、薛三元为偿还赌债,合谋残忍杀害“浙岱渔6141”渔船上的6名船员,并将尸体沉入海底,当场将在船上搜得的约7000元现金分赃。作案后,二人清理现场并驾驶被害人渔船逃离。因渔船在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海湾搁浅,二人弃船上岸,改乘轮渡逃往宁波。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被弃渔船,在船舱内发现多处血迹和钝器敲打痕迹,船上人员下落不明,遂以特大抢劫杀人案件为方向进行侦办,但始终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
  2022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现场提取的一枚血指纹,在指纹库中比对上了蒋四兴,后将其抓获。蒋四兴到案后主动供出同案犯薛三元。同年10月7日,舟山市公安局以蒋四兴、薛三元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同月14日,舟山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根据在案证据,提出了16条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因案发距被告人到案超过20年,2023年1月11日,该案经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5月29日,最高检决定对该案核准追诉。6月26日,舟山市检察院以蒋四兴、薛三元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8月23日,舟山市中级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舟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当庭指控二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建议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1月2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法院还对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宣判,判令二被告人赔偿6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