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 非法采矿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要旨】
针对在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行政机关履职后仍难以达到保护公益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通过提出财产保全建议,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优先实现,通过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合力推动国家公园全方位一体化保护。
【基本案情】
江西省铅山县武夷山镇位于武夷山脉北部,毗邻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地位十分重要。2018年8月,铅山县武夷山镇某村和尚坪山场山体发生塌方。2018年12月18日,万某某以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出资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由该分公司加工销售。2019年2月22日,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向铅山县发改委申请山体滑坡治理工程立项,并获批准。此后,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申请占用林地28亩,于2019年7月11日获得批准。为非法采挖砂石资源,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万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和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挖机和运输车辆,超出占用林地审批范围对山体植被进行剥离,非法采挖砂石43190立方米,造成审批范围外公益林地毁坏19171平方米,采挖的砂石堆放占用耕地3789平方米,对公益林和山体地质环境造成破坏。2022年8月底,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八督查组指出,某矿业公司以山体滑坡治理之名在铅山县武夷山镇某村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后中央媒体相继报道此事件。
【调查和诉讼】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饶市院)通过新闻报道发现该案线索后与铅山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接。经走访了解,国务院大督查反馈问题线索后,该案已作为犯罪线索移送,且铅山县人民政府已启动非法采矿及山体滑坡治理工程。
在国家公园毗邻区非法采矿、毁损公益林的行为,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地面裂缝和沉降,危及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在确定相关部门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愿后,2023年3月27日,上饶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于同月31日发布公告。上饶市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同步收集公益诉讼相关证据、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万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为名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事实。2023年4月3日,上饶市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破坏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为910884.71元,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9511.7元。
上饶市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之名,未取得采矿许可和林木采伐许可,超出林地占用许可范围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23年8月17日,上饶市院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简称江西省院)报送起诉审批,江西省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协议并申请林地占用许可,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申请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万某某均是以某矿业公司及其铅山分公司名义对外实施侵权行为,且万某某系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识,应追加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2023年4月12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登记注销),与万某某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2023年10月30日,上饶市院以万某某、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910884.71元、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49511.7元、鉴定费2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2024年4月3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为确保被告财产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上饶市院于2024年4月24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建议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进行保全,对拍卖款进行冻结,待本案判决生效后优先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该建议,通知执行法院(铅山县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优先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查扣财产的处置程序。
为助推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上饶市院加强与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积极构建闽赣检察“2+5”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守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是东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国务院大督查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作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优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