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系因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引发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法院依法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时,本案处理对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亦具有积极意义。
【裁判要旨】
涉案“富通天下”软件存有上千个客户信息,内容涵盖权利人在客户洽谈、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客户需求习惯、经营规律、特殊要求、结算方式、价格承受能力等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特定化深度信息,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权利人已采取设置账号、密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涉案经营信息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林某从原单位离职后,擅自从软件中导出客户经营信息,并向多名客户发送推销邮件,侵犯了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行初140号
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7行终380号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30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义乌市监局)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林某在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该公司同意,违反保密义务,从该公司的“富通软件平台”中导出若干份电子版客户经营信息,在入职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后,将上述客户经营信息存放在其个人电脑上备用。在离职后且已在某包装公司上班的情况下,林某仍然多次、较长时间登录义乌某公司涉案软件,获取义乌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并下载保存部分产品信息资料。为快速了解客户和开发订单,林某从2021年11月4日起向通过“富通软件平台”获取的多名客户发送推销邮件,截至案发时止,尚无违法所得。义乌市监局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为由,责令林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林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内容】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系义乌某公司专门用于客户管理的软件,软件内存储的客户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林某在明知义乌某公司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未经该公司同意,离职后在自己电脑下载涉案软件安装包,以总账号通过义乌某公司局域网多次、较长时间登陆该软件,从中获取若干电子版客户经营信息存放在其个人电脑,并从软件中筛选客户,利用客户邮件公司后缀进行背调选取合适客户发送开发信,应当认定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义乌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院遂于2023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义乌市监局认定林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遂于2024年1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