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本案系导航电子地图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案既对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的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又对海量地图数据实质性相似比对进行有益探索,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保障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