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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A公司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云游戏平台获取用户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认定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4-07-29 | 2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为A游戏等五款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被告B公司在其运营的某云游戏平台上预装上述游戏,使公众无须下载案涉游戏的客户端,就可在该平台上直接登录并运行。
  原告认为被告向公众提供案涉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截取游戏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游戏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预装的软件来源于原告公开免费的下载渠道,预装的目的在于帮助用户解决硬件技术限制,该等使用方法未超出原告授权范围,且属于合理使用。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预装案涉游戏软件,已构成侵犯原告对案涉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被告获取并存储案涉游戏账号信息以及相关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原告主张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是用户使用原告服务时附随而生的,用户享有主导权;
  其次,被告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原告的技术保护措施;
  最后,被告提供的某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原告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原告发生直接的关系,原告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
  综上,被告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80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数据的保护进行宣示性规定后,《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制度,但是对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看待原告主张被告运营的某云游戏平台存储并使用的数据的性质、权属和数据处理行为的合法性,是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广泛争议的焦点。
  本案提出对于用户在网络上实施各种行为所形成的原始数据,平台不能享有垄断性权益,肯定了第三方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时收集原始数据行为的合法性。既为新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提供了指引,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