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案情摘要
原告贝比赞公司(BABYZEN)是法国童车生产商,旗下有“YOYO”等知名童车品牌。原告贝比赞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第ZL200980125622.4号“可折叠的婴儿车”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并运用于童车生产。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童车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7、9-10、13-16的保护范围,且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作为确定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有据。同时,因专利产品的利润来源并非仅限于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故就原告实际损失的确定还应当考虑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专利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综合在案证据,按照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再乘以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专利产品贡献度的计算方法,可以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已超出其主张的300万元。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在原告据以统计销售数量的五家网店之外,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还有其他销售渠道,且原告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以与原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裁定:准许被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直接关系权利人切身利益,而判赔数额又与当事人举证密切相关。本案中,法院依申请开具调查令查明侵权产品销量,依法支持权利人主张的以侵权产品销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再乘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专利产品贡献度的计算方法,有效实现损害判赔数额的确定,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请。本案的裁判对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诉讼机制作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