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信仰法律 忠于客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司美格鲁肽药品专利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6-06-29 | 1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报告原文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知识产权……认可补交实验数据,判定某外国企业药品专利申请应予授权。

二、基本案情

某制药有限公司以说明书未记载司美格鲁肽具体效果数据、补充实验数据不能从原申请文件得出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诺和诺德公司持有的“酰化的GLP-1化合物”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上述主张,于2022年作出第579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仅解决了提供不同侧链替代物的技术问题,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诺和诺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司美格鲁肽属于说明书通式范围内的具体化合物,其技术效果可从说明书合理推定,补充实验数据应予接受;据此认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更长作用持续时间的GLP-1衍生物,现有技术对三处关键结构改动的特定组合不存在技术启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遂撤销无效决定。某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申请文件已隐含主张司美格鲁肽具有更长作用持续时间的技术效果,补充实验数据应予采纳;鉴于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生了变化,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审中曾认可若接受补充数据则专利具备创造性,故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结论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