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上午8:40左右,廖某到宝兴县灵关镇参加亲戚的葬礼。在送葬过程中,因受暴风雨恶劣天气的影响,山坡上的一颗大树突然被连根拔起,随即倾倒压断一旁的电线杆,断裂的电线杆和倾倒的大树击中廖某等5人。
5人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1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廖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共花去医疗费63942.61元。后经鉴定:廖某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事发后,廖某认为引发事故的电线杆所有人和管理人某县供电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某县供电分公司及其所属的上级某市电力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1701.41元。
某县供电分公司和某市电力公司均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有极端天气提前预警,且事发时风雨较大,廖某自愿出行,应对出行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的结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县供电分公司的架设虽然符合相关规范,但根据现场勘察,大树的树根在倾倒前已经裸露非常多,在案涉大树已经存在危及案涉电线、电线杆的可能后,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故某县供电分公司未尽到对案涉电线、电线杆的维护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大树的所有人未尽到维护、巡查、消除安全隐患等的义务,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亦要承担部分责任。因廖某放弃对大树所有人的起诉,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024年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802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一、某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廖某各项损失42064.12元;如某县供电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某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二、驳回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某县供电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9日,各方在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由某县供电分公司补偿廖某42064.12元,该款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廖某与某县供电分公司之间的本次纠纷就此全部了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某县供电分公司负担425元,由廖某负担16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18元,由廖某自愿负担。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呈多发态势,损害的原因普遍存在不确定性,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是否成立,司法实践对该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此案办理中充分研判极端天气预报情况、案发实际天气情况、当事人的预期判断、防护措施采取情况、损失的必然性及大小等因素,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认为如电力公司、供电公司能够及时巡察、维护,大树所有人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相关事故应该能够避免,向社会释明了极端天气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具体条件和要件判断。同时,也再次向公众阐释了自然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排险排危意识、出行安全意识仍需提高。此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全面、细致,划分责任严谨、专业,体现了法院审判案件以人为本的宗旨,也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