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世纪九十年代,自诉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赵某二(至起诉时已29岁)。2008年,赵某某突患脑干出血,被评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0年李某某携赵某二不辞而别,将赵某某一人遗弃家中。赵某某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其母遂照顾赵某某起居生活十余年,期间李某某一直未联系赵某某,也没有给予任何经济帮助,并与他人同居育有一女。至赵某某起诉时,其母已经80余岁,无力继续照顾赵某某。赵某某遂诉至法院以遗弃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纠纷所引发,且自诉人目前需要负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近亲属承担该责任,遂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扶养事宜。调解达成后,自诉人向受理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和解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遂裁定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典型意义】
用刑事法律干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婚姻家庭矛盾,要审慎适度,不可轻易一判了之,应当将法律作为一种强制力提供兜底保障,发挥“恩威并施”的效用,进而去解决真正的问题。本案赵某某提起自诉,本质是因其母已不具有继续抚养的能力,亟需解决自诉人接下来的扶养、照管问题。若以遗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会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到无法挽回的地步,而自诉人的照管问题亦得不到解决。审理法院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关键问题,一方面积极疏导当事人情绪,另一方面陈明利害关系,最终积极促成双方对扶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只是惩戒犯罪行为,更是唤醒良知和责任,这也是司法温度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