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在为江苏某管理公司清理设备过程中受伤,致一级伤残。后陈某某诉至法院,丹徒法院判令江苏某管理公司赔偿陈某某88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丹徒法院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后该公司履行了1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股东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后丹徒法院对该公司股东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并准许其在法院监管下自行处置查封房产,后该房产交易成功,本案一次性履行完毕,顺利执结。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因工致残,系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在执行标的较大、涉事公司自身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增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