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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辽宁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纠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违法行为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11-26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关联行政行为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黄某某,男,1957年出生,系某县农场工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2019年12月退休。黄某某于2008年12月8日补缴2003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9年。2020年1月,黄某某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本人与单位同龄退休人员相比每月少1000余元后,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对其工龄及养老金重新审核认定并补发差额,均未得到支持。2022年8月9日,黄某某因不服某县人社局对其工龄及养老金审核认定,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人社局重新核算工龄发放养老金,同时补发其2020年1月至起诉前的养老金差额。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法院均以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黄某某的起诉超出法定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某县人社局依据《研究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核定黄某某养老保险待遇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精神。案涉《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农垦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间作出了限制,违反了劳社部发〔2003〕15号文件、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中关于农垦企业职工退休保险核算及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严重损害了黄某某及相关同等情形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该《会议纪要》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纠正。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核算黄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某县人社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黄某某及时领取到了补发的养老金,2024年5月27日,黄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某县人社局启动相同情形退休人员退休金重新核算工作,50余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会议纪要》,对农垦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且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减损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护民生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