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HONGZHOU LAW FIRM

信仰法律 忠于客户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例详情

Classic case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11-03 | 2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信息网络传播“盗链”行刑反向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应当依照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准确认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行为人采用“盗链”方式向公众提供直接从权利人服务器链接的作品,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同步审查是否有给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起,张某与吴某强(另案处理)共谋决定以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公司)、北京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招聘人员,共同开展视听作品聚合App运营业务,并约定由张某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吴某强负责引入投资。之后,张某聘任孙某先后担任青某公司等产品部负责人、北京视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专门负责视听作品聚合业务。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和孙某等人组织人员,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视听作品聚合App,并将上述App挂靠在由张某实际控制的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其间,张某和孙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下载热门视听作品并上传至其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以下简称“下载上传”),以及通过购买南京奋某公司(另案处理)的技术解析服务(即编写代码向爱奇艺公司等权利人网络平台发出请求,让网络平台认为请求由真实用户发出从而获取视听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同时请求代码中去掉了广告的请求包,故可以去除网络平台的广告。该方式在行业内俗称“盗链”),使公众无需跳转至爱奇艺公司等权利人的网络平台,即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多款App上获得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通过在App内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


  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张某和孙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传播视听作品83000余部,其中以“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72000余部,以“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11000余部。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通过“盗链”方式传播的16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年1月间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张某和孙某等人通过App收取广告推广费人民币3.92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6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吴区检察院)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侦查取证工作:一是调查全部涉案公司股权信息、关联关系及人员架构,查明涉案人员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二是调查涉案App的技术细节,提取客户端、作品库、后台管理系统等代码和数据,区分“下载上传”、“盗链”等方式,查明涉案App采用的传播手段。三是调查涉案视听作品传播数量、点击数量、涉案App会员数、经营模式等,并同步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四是针对张某等人提出已与权利人签订引流协议的辩解,查明签订引流协议的背景、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等。


  2023年4月12日,新吴区检察院对张某、孙某批准逮捕。2023年7月12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张某、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新吴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先后将另外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针对以“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中的技术问题,听取权利人方技术人员意见,了解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况,邀请专家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意见,明确“盗链”的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经审查认定,张某等人通过“盗链”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使涉案App用户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听作品,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全面审查涉案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电子数据,剔除重复项,查明被侵权视听作品的数量、点击量等。由于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众多,为准确认定非法广告收入,检察机关通过委托司法审计,结合广告商后台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开票明细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广告收入。三是强化释法说理推动认罪认罚。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张某、孙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万元。建议公安机关查封涉案公司房产,冻结11个银行账户内1400余万元。四是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于公安机关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的13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中10名犯罪情节较轻、作用不大、主动退赃退赔的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经审查后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因涉案人员分布在江苏、海南等多地,且工作地点经常变化,为避免涉案人员脱离法律制裁,江苏省版权局报请国家版权局指定管辖该案。目前江苏版权执法部门已对9名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新吴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孙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强化版权协同保护,无锡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版权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并促成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11家互联网文化相关企业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引导行业自律,推动构建文化产业领域版权大保护格局。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盗链”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法惩处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应在查明传播技术手段、提供行为、获得作品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向公众提供作品”和“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两个关键要素综合评判是否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技术手段“盗链”作品地址并通过自身设定的网页或者客户端等向最终用户提供,最终用户能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依照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有关规定,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全链条打击与分层分类处理并重。在办理涉案人员众多的涉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分层分类处理。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确有必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对于涉案区域广、被不起诉人数多的案件,应当就管辖问题、处罚范围等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