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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虞某行贿案
来源: | 作者:法院 | 发布时间: 2025-11-03 | 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某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粮食物流中心)系国有独资的某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姚某系某粮食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2年至2017年,某粮食物流中心就市级储备粮委托收购业务未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被告人虞某经姚某同意,以个人名义承接某粮食物流中心82.13%的小麦委托收购业务、51.29%的粳稻委托收购业务,由某粮食物流中心为其代开农民收购发票并提供资金支持、提供储存场所。

为在承接上述储备粮委托收购业务中谋取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虞某于2014年至2017年间先后送给姚某价值4万余元的手机、购物卡等物,并于2017年4月以免除归还借款的方式送给姚某50万元。案发后,涉案财物均已被追缴。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案涉人姚某收受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腐败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本案系江阴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判决的首例行贿犯罪案件,案发在粮食领域,粮食安全事关民生社稷,粮食领域职务犯罪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危害巨大。被告人虞某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平等主体中谋取了不正当竞争优势,有违公平、公正原则,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行贿不禁,受贿不止。江阴法院依法对行贿受贿一起查,体现了从严打击行贿犯罪、深入纠治粮食领域腐败、全力维护公平公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力释放出震慑效应,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法治效果。